职务侵占罪的罪与罚

职务侵占罪的罪与罚
张文涛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2023年3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王某、张某职务侵占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简述: 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系咪咕视讯高级培训专员及高级培训经理,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系咪咕视讯高级培训经理兼部门预算员。其间,王某独自或伙同张某,利用报账、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多报课时、冒高培训费用等方式,将咪咕视讯公司资金以培训费名义结算至供应商上海A有限公司、深圳市B有限公司、东某(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后通过上述公司套现返还。王某单独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王某伙同张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299万余元。其中,王某实得338万余元,钱款用于个人理财等;张某实得7万余元,钱款用于日常开销等。 判决理由: 被告人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均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作出判决。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构罪要件 1、职务侵占罪构成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要区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刑法》第271条没有限定本罪主体必须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企业用工形式、职务聘任的灵活性,本罪主体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应根据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予以理解。尤其是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只要有证据证明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那么就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咪咕视讯高级培训专员及高级培训经理,被告人张某系咪咕视讯高级培训经理兼部门预算员,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 2、构成要件行为内容。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从结构上看,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本来有主管、负责、承办某项业务的职务,进而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机会和便利,行为人利用了单位的信任关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作者引用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即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成立职务侵占罪。此要求也是严格区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的认定因素。结合本案,王某独自或伙同张某,利用报账、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多报课时、冒高培训费用等方式,将咪咕视讯公司资金以培训费名义结算至供应商上海A有限公司、深圳市B有限公司、东某(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后通过上述公司套现返还。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对象之本单位财物的认定。我们认为“本单位财物”应同时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不仅包括狭义的财物,而且包括财产性利益;二是该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占有、管理或者所有的财物。结合张明楷老师的举例简要说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单位工作人员在为单位代持股份的过程中,擅自将该股份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只能视行为的具体表现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侵占罪。当然,原因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非单位财物,而是个人财物。本案中,王某单独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王某伙同张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299万余元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责任要素为故意。通说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要有非法占有目的。然,因职务侵占行为仅限于将基于职务或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所以,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1、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第76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据此,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应是6万元以上。 以上内容是作者结合案例编辑整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罪与罚相关知识,期盼与大家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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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4 1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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